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封闭式基金是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价格是投资人持续竞价的结果。在非理性市场状态下,封闭式基金内在价值可能被严重低估,存在着折价率过高的问题。如果该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净值作为基础,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法律允许封闭式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即“封转开”,就是为了让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二级市场找不到出路的情况下,免受可能的长期亏损煎熬的重大保护性措施。但由于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比较大的赎回压力,并迫使其改变资产组合的构成,双方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基金管理人一般不愿意将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为此,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才能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基金运营业绩良好;(2)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4)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