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依照本法,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来讲,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财产扣除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所持基金份额多的按比例多分配,所持基金份额少的按比例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