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组成部分面积细约定

案例2

长期以来,赵先生一直梦寐以求能够拥有一间带大客厅的房屋。2000年1月,赵先生被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所吸引,楼书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的大客厅令赵先生怦然心动,于是赵先生决定购买此房。房屋验收时,一位律师朋友提醒他一定要注意对房屋面积进行仔细的验收,于是,赵先生对此特别留了心,所幸的是,验收时开发商出具的经产权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的约定大致相同,赵先生很满意。可他一进新房,却立即意识到客厅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失望之余,他想一定是开发商在面积问题上作了手脚,于是他又请有关单位对房屋面积进行了重新测量。测量结果显示客厅建筑面积仅为32平方米,比楼书标明的建筑面积少4平方米,而阳台和其中一间卧室的建筑面积却比楼书标明的建筑面积各增加了2平方米。赵先生据此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但开发商认为楼书标明的房屋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作为索赔依据。赵先生很是生气,于是,他拿着标明房屋各组成部分建筑面积的楼书找到律师朋友,问自己能不能凭楼书向开发商找回点赔偿?

【律师建议】本案中,开发商利用相应增减商品房各组成部分建筑面积的方法,达到商品房建筑面积总值不变的目的,这样做可谓是一箭双雕:既不违反合同约定,可又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阳台造价一般较低)。开发商如此“精明”,费尽心思规避法律,购房人真是防不胜防。购房人如果不希望赵先生的遭遇在自己身上重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当把楼书标明的面积详细约定在合同里,并约定相应误差的处理方法及违约责任。这样,购房人才有可能买到满意的商品房。

9.购房人可以自己请人测绘面积

案例3

江女士预购了一套总价为48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今年8月份入住时,开发商与江女士结算的建筑面积数为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