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在股票买卖中,由于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就会造成股民与券商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如果不是因为股票交易中的所谓“不可抗力”,券商都会将股民的委托迅速地申报,因为券商的收入主要是来自股票成交的佣金,促成股票的成交符合券商的基本利益。但有时由于工作的疏忽或报单太多,券商也会发生漏报的错误,以至股民的委托不能成交,此时股民可与券商交涉、协商,如协商不成,股民也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股票的申报中,股民首先应注意其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数据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如姓名、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遗漏或写错,委托单据上的任何错误都可能造成委托单据的无效。如买入股票时,帐户中的资金不足、卖出股票时超过  股票帐户中的股票数量等。其次在申报价格方面,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沪深两交易所对此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的委托价不得超出即时成交价的±10%的范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限价为即时成交价的±5元,如股民的委托报价超出了该范围,虽然券商能按要求将股民的委托予以申报,但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拒绝接受这些委托。另外,当某只股票因某些原因在上午停牌时,其上午的申报也将无效,其有效委托需待股票复牌以后。

  在实际操作中,当股民的委托符合各种要求而成为有效委托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时间优先与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其进行撮合。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即使其申报的价格曾经等于或高于当日的成交价时,股民的委托都不一定能成交。其一是当股民申报的价格等于成交价时,   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同一价格的申报,委托在先者先成交。而在股票交易中,最低价或最高价所成交的委托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后申报的委托就不一定能成交。其次即使成交价高于股民的中卖价或低于申买价,但由于在股票交易的撮合中是以最低申卖与最高申买的均价作为成交价,所以当股民申报的价格优于成交价时也不一定能成交,而只有当股民的最低申卖价低于显示屏中的申卖价或其申买价高于其显示的申买价时,才能保证股民的委托申报成交。

  另外,当股票交易中遇到所谓的“不可抗力”时,股民的委托也可能难以成交。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就是在主观上当事人无法预料、客观上在当事人在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都无法挽救。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将不负担民事责任。

  因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程度极高,如停电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计算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的紊乱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在这些情况下,若股民的委托申报不能成交,券商都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